天津市靖凯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靖凯建筑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2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胜利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榜。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刘芳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34446.57元。2020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大港朝阳××号房产,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查封该房产,但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不要求处置该房产;2020年2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多次查控后,本院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权普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