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21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胜利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榜。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勇。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25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822.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