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靖凯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14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胜利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国长宏,男,1977年1月18日生,满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长宏追偿权纠纷【(2007)港商初字第323号】一案,立案标的人民币785540元,执行费102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理财、无工商登记等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为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