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欧陆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384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欧陆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何麦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鑫宜建筑有限公司、陕西欧陆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鑫宜建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陕西鑫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鑫宜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武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