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5933号
原告陕西欧陆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麦峰。
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花园XX栋XX单元XX层XX号。
委托代理人:孙文睿,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制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磊。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社区XX号XX楼。
委托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欧陆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就该工程款未进行结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欧陆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欧陆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福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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