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102执1552号
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2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通知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XXXXXXXXX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新城区XXXXXXXXXXXX专户
账    号:72060XXX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