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3执570号
***、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250元,本案执行费140元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剩余案款16110元,其它权利请求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5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