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0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59********,住杨陵区。
被执行人: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22327807H,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银河坊25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250元(具体方式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