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646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景天线缆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东锐。
委托代理人:吕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景天线缆经销部与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景天线缆经销部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景天线缆经销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景天线缆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7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景天线缆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韦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嘉玮
书 记 员 宁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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