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6896某某&某某结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8313号
***、陕西康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康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2民初19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康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4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康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2民初191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0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