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341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2322327807H。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东,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晴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李小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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