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先行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5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0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先行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丽江路**号院*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昆明先行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