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2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悦然大街2号101(部位:L168)。
法定代表人:麦文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蕾,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欣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阳街道黄土坡村60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芝芝,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欣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8元,减半收取3759元,由上诉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光玉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