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88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码:
4415221965070543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广州市黄埔区悦然大街2号101。
法定代表人:麦文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太阳广场支行的账号为36×××01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云0114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72745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21年8月4日(2020)云0114财保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账户、金额继续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上述账户在本案中所有冻结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太阳广场支行的账号为36×××01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72745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