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8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广州市黄埔区悦然大街2号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太阳广场支行的账号为36×××01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对上述财产作出保全裁定书,上述保全将于2021年9月7日到期,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太阳广场支行的账号为36×××01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72745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