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4676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男,生于1982年2月19日,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政府。
被告:广东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政府、广东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452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0日,被告**承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政府党群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向其借款502000元,后支付了一部分,现在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52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在该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其他确凿的地址,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