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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保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异173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陈荣进,男,1976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028197609095614,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道周埭社区十一组9号。 原案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65958260Q,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3层T区314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原名**)、陈荣进的追加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2021)苏0591执异173号被申请人**(原名**)、陈荣进的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