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典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65958260Q,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3层T区314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7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080元、护理费9480元、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12日工资1405.6元,合计252741.8元;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典坚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未妥投。 2、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有沪C×××××、沪C×××××、沪D×××××汽车三辆,本院已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2021年2月18日,因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陈荣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7、2021年5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2741.80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52741.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691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