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

***铁建筑总公司、江州区旺达电动车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402执6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60671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州区旺达电动车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平阳路14-17号,注册号:451402600128182。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
申请执行人***铁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州区旺达电动车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402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州区旺达电动车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建筑总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江州区旺达电动车行、***支付拖欠剩余租金44500元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119.94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4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元月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23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的债务,对于本案余下债务,被执行人以生活困难、无一次性履行能力为由,请求本院主持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余下债务延期至2020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进行处分,可根据双方的需求,对还款的金额、期限另行商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过长,已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40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履行之日起三年内,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伍思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巫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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