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02民初182号
原告: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19860671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1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现住崇左市江州区。
原告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因全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疾病,并且疫情防控造成诉讼障碍,原告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以待疫情结束后再诉讼为由,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33元,该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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