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02执恢10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19860671X5。

法定代表人:蒋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执行代理人: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朱刚毅,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二区66栋2-3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3××××××××。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现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4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1402执148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共7546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30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房屋租金20000元及本案律师费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经营的汽车美容店,本院依法查封该汽车美容店内的相关设备并挂网拍卖,拍卖所得款8213.1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4976.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思胜

审 判 员 黄新城

审 判 员 刘宝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兴岗

书 记 员 何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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