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4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60671X5。

法定代表人:罗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户籍、工商、证劵、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20)桂0204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于饶审判员陈海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秋      菊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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