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02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19860671X5。
法定代表人:蒋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执行代理人: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朱刚毅,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3××××××××。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76000元、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30000元、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房屋租金20000元及本案律师费1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3220元,申请执行费20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修理设备,该批设备正处于办理拍卖手续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待查封的设备拍卖价格确定后,再恢复执行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因所查封设备种类较多,处置期限长,处置期限已超过本案审理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待查封的设备拍卖价格确定后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402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 思 胜
审 判 员 刘 宝 彪
审 判 员 黄 新 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兴岗书记员何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