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四川旭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欣欣

审 判 员 冷 雪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迪杰

书 记 员 甘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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