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昌堂,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邵芳,女,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余某,男,汉族,2016年7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高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六安华电项目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611487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高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六安华电项目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3U09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余昌堂、***、邵芳、余某与安徽省高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高迪科技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高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皖N×××××9皖N×××××0皖N×××××7皖N×××××7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