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204民初437号 原告: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内除质保金外工程款1,377,000元;2.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44,178.75元;3.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利息1,682元;4.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迟延支付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结构外围围护工程进度款利息25,038.7元;5.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之外增加的九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款1,306,536元;6.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钢材调差费1,031,655元;7.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全文明措施费66,600元;8.第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5、6项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大型特种机械设备维修项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1,110万元。承包范围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款内容为生产办公楼、厂房1、2、3等四个单体工程。2020年11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协议》一份,内容为原告无偿为被告安装一部生产办公楼的电梯,价款约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第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告实际施工的变更工程量拒不签字。现原告与被告新疆乾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大型特种机械设备维修项目。工程地点在217国道北侧(炼油厂对面)。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克区发改工(2020)66号。即该工程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