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2345号
原告:贵州紫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团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ED7FP0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心******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紫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紫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紫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紫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8.00元,由原告贵州紫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