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1856号之二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对被告因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已无继续保全的必要,应予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立即解除因本案对被告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3568.1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志开
书记员  温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