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1420号
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风和。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公司负责人。
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穗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武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伟涛
书记员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