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超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1086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先连,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上海超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兴路875号7幢2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
负责人:张可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先连、上海超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薛 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逸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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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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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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