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263号
原告: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郭庄子村石甸路东(蓝星石化公司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郑锡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磊,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到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因该案与另案一并调解解决,故原告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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