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郭庄子村石甸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锡艳,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结束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四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胡富源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埝寒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