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768-1号
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坡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7H8KX6。
法定代表人杨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安艳、陈永梅(实习),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115民初7768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