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150号
原告:璧山区贤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EG2J4P。
经营者:叶太贤,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系叶太贤之妻),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璧山区贤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璧山区贤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贤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5.33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区贤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