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768号
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坡路142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7H8KX6。
法定代表人杨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安艳、陈永梅(实习),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九号楼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