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9384-1号
原告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大关村九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EMJQB89。
法定代表人王业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恒伟,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婕,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九号楼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高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代理。
第三人张海军,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海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115民初9384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原告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后,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彭刚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