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9384号
原告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大关村九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EMJQB89。
法定代表人王业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恒伟,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婕,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九号楼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海军,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海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59360.0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59360.0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