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3981号
申请执行人:鑫隆租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村(水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GKWX76G。
经营者:金球,系该租赁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周丽,系钟山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2409072100487。
被执行人: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九号楼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鑫隆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52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8605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7261.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98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执行查控等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483994.80元,扣缴执行费17261.00元,申请人领取执行到位案款466733.80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向贵州天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756302.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账户查封,认可立案执行前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9月14日两次共计支付20万元,该案债务得以清偿,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398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