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0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工业区西5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0TPW16。
法定代表人:欧阳方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九号楼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
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诉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201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账号0136********内的银行存款3310251.34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以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账号0136********内的银行存款3310251.3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