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019号之三 原告: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方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刈。 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实施了送达等程序,但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320.51元(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1641.01元),由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对广东兴博铝业有限公司已多预交的受理费8320.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