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C2区南一路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86950307。
法定代表人:**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有,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九号楼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1CE9K。
法定代表人:艾刈。
被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典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3.33元,财产保全申请书1061.66元,合计2294.9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