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956号
原告: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九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告知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