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执字第062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九顺。
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退还房款3677760元、税款150000元、利息780000元,给付违约金1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03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立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