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137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九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33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