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15号
原告:陕西博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8786C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6号旗远锦上一期2幢1单元10707室
法定代表人:牛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宇,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中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02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广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龙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卷烟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97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镇XX路XX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系该厂厂长。
原告陕西博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卷烟厂、陕西中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后,当日通知原告陕西博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陕西博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建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