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民抗2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金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金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2]1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琪
书 记 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