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驰超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驰超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5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驰超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驰超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775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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