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81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希凤,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被告:杭州驰超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84552696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
法定代表人:沈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曾希凤、杭州驰超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利文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曾希凤已归还本金及利息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利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