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4551号
原告: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云军。
第三人: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冉小兵。
原告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19日收到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浩
书 记 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