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4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0号3幢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397249XO。
法定代表人:陈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6号2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730662。
法定代表人:刘云军
被告: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WCRN4F。
法定代表人:冉小兵
被告:重庆亿泊互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1号81幢1-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298356。
法定代表人:席建平
申请人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亿泊互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15928号民事裁定,对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亿泊互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2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此后,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2241号执行裁定,2020年8月24日,本院对被申请人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金凤支行)内322万元存款进行冻结。现申请人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金凤支行)内322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金凤支行)内322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项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继凯
书 记 员 高 雅